1992年8月,在北京市法学会的支持下,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在京正式成立。时任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的于军担任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生导师刘文华教授和时任宣武人民法院院长的陈桂林任常务副会长,刘文华兼任秘书长。
    2006年4月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社会团体组织,改名为北京市经济法学会。
    2009年12月1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雨本任理事会会长,郑刚为常务副会长,朱江、罗文阁、马剑光、王灏、崔勤之、刘兰芳、徐晓松、甘培忠、朱大旗、张建勋等10人为副会长,刘兰芳兼任秘书长,戴凤岐为监事长。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以北京市法学会为业务主管,下设办公室、学术研究部、会员工作部、教育培训部和法律咨询部等工作部门。学会吸纳了大量北京市及中央在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家机关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为学会会员,为广大会员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同时也成为北京市法学会贯彻中央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路线的桥梁和纽带。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团结和组织全市经济法学工作者和经济法律工作者开展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向政府建言献策、向企业和基层提供咨询和服务为自己的宗旨,坚持“服务北京,引导全国“的方向。学会汇集了首都及在京的中央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经济法学专家、教授以及大批中青年经济法学者、经济法律工作者,有全国著名的经济法学家把握方向,中青年学者推动经济法事业滚滚向前。学会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和开展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学会秉承繁荣学术、服务社会的宗旨,广泛联系首都经济法学界、法律界人士,成为推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会员的需求,开展了大量科研、实践活动,并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经济法学团体建立密切联系,多次共同举办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学术研讨。在对外交往中,学会立足国内,着眼全球,与港澳台地区以及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有关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并多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将与时俱进,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进我国的经济法制事业、为构建新时代的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1992年8月,在北京市法学会的支持下,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在京正式成立。时任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的于军担任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生导师刘文华教授和时任宣武人民法院院长的陈桂林任常务副会长,刘文华兼任秘书长。

    2006年4月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社会团体组织,改名为北京市经济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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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徐孟洲
副会长:刘兰芳 徐晓松 朱大旗 张建勋 刘海林 席月民 肖江平 张晨颖
秘书长:孟雁北
监事长:王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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