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环境法学界为大气法修订建言献策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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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7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以及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共同举办的“大气污染法修订(二审稿)”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童卫东副主任和我院周珂教授共同主持,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李庆瑞司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与资源审判庭王旭光副庭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常纪文研究员,中国国际节能环保协会李军洋秘书长,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周晋峰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院长,北京大学汪劲教授,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高桂林教授,中华环保联合会马勇部长,中国人民大学竺效副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胡玉来律师以及其他学者和环保热心人士和我院环境法专业师生共四十余人参加此次会议。

  

  会议首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童卫东副主任介绍了大气法修订的情况和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解决的一些难点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常纪文研究员发言中指出新修订的大气法应当设立环保部门与国家发改委双轨监督制度,使污染物排放监督与产业布局调整规划相结合。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加强政府对企业扶持力度。王灿发教授特别提出新修订的大气法必须要体现创新和亮点,并提出了若干积极的建议及实施路径。汪劲教授提出新的大气法需要理清与新环保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还指出新法可以借鉴国际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经验树立新的法制框架以简洁、可操作性为主要特征。高桂林教授对草案中的联防联治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治制度中明确政府的职权和义务是关键。孙佑海主任在对大气法修改的阻力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各类大气污染的控制措施,对新的大气法建议以少量条款结合国务院行政法规为最佳治理模式。王明远教授认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对大气污染主要表现在应对空气污染、稳定空气质量、大幅度改善空气环境三个环节。吕忠梅教授因出差未能到会,会上宣读了吕教授提交的书面报告。周珂教授发言并对会议进行总结,他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稿(二审稿)值得肯定,修订稿体现出新环保法的立法理念,是新环保法能够有效实施的坚实基础,同时为其他单行法的修订开创了立法模式。此次研讨会汇集了来自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法学研究和环保组织各方面的智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每个人都认真准备,每个发言都是高水平、高度敬业负责,把自己最佳的研究成果奉献给环境法治事业。周珂教授并对我院刘兆年等校友对研讨会的支持及环境法师生们为会务付出的劳动表示感谢。全国人大法工委童副主任充分肯定了此次研讨会召开的意义,表示将根据各位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进行梳理总结,对修订稿予以完善。(文 罗晨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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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在国内该学术领域起步较早,上世纪七十年代,北京市就有学者参加了我国最早的环境政策与法律的研究与实务,例如北京大学的金瑞林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马骧聪老师和文伯屏老师等都曾参与了当时的环境政策与立法的制订,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奠基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上世纪八十年代北京市法学会成立,学会对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高度重视,推动这一领域学术研究的力度不断加大,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规模和研究水平迅速提高,已在全国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04年6月5日。隶属于北京市法学会领导,是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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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
周珂 教授
副会长:
李晓华(常务)、翟勇、汪劲、马燕、张小炜、常纪文、王明远、范文强、高桂林
秘书长:
芦建茹、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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