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组织联大志愿者开展“12.4宪法”普法活动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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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万里无云,天气晴好。我们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下午,在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蓟门里社区,来自北京联合大学法学专业的30余位大学生组成的首都青年普法志愿者服务队在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宝贵老师带领下,走进社区向居民和小学生免费发放现行宪法文本和法治教育宣传折页,摆放宪法法律展板,热情宣传宪法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耐心解答听众提出的问题。

  在现场,北京日报记者金可采访了张宝贵:“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意味着什么?”

  张宝贵认为: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32年以来,我们每年都在12月4日召开学习、宣传现行宪法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和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活动,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表彰为宣传宪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者专家。这已成为了一种惯例,对在全民中逐步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美国、俄罗斯、西班牙、泰国、波兰、丹麦等很多国家都设有国家宪法日。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意味着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中,应该逐步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和宪法信仰,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张宝贵副会长兼秘书长对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提出4点建议:

  1、建议国家有关方面,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在今后每年的的宪法日前夕,定期公布现行宪法在国家机关和各行各业实施情况的白皮书,让全社会了解宪法实施情况;

  2、各政党、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武装力量都应把保证实施宪法中的做法、经验、问题按程序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便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好的监督宪法的实施;

  3、应加大宣传宪法日的力度,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在行动上真正地认真地对待宪法,把宪法奉为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有人说的“闲法”。

  4、在总结各地举行宪法日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国家宪法日实施办法,可根据地区、行业、不同职业的具体情况对国家宪法日作出具体规范,突出实效而不是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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