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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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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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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3年12月7日上午在北京市检察院举行。原中共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李炳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许海峰,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段桂青,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台湾事务委员会主任马玉萍,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田玉龙,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委员、海淀区对外友好协会会长周来升等领导出席大会并致辞,从事涉台法律事务研究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会员代表约70余人参加会议。

  大会由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统战部原常务副部长林虹主持。

  会议通过了研究会《组织规则》、《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等组织机构。选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许海峰为会长,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沈腾为常务副会长;选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高级检察官吉祥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王振峰、中共海淀区委统战部原常务副部长林虹、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文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室主任谢鸿飞、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冯霞为副会长。选举沈腾为秘书长(兼)。

  会议推举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为研究会名誉会长。会议特聘中共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为总顾问;会议聘请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段桂青,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台湾事务委员会主任马玉萍为顾问;聘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卫国,香港大公报驻北京分社社长王文涛,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卞建林,香港亨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邓予立,清华大学台湾事务研究所所长刘振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孙宪忠,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委员、海淀区对外友好协会会长周来升,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新生为专家顾问。

  

  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成员

  一、会 长

  许海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二、常务副会长

  沈 腾: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三、副会长(6人)

  王振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

  文 兵: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冯 霞: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吉祥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高级检察官

  林 虹: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海淀地区海外联谊会副会长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四、秘书长

  沈 腾: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五、常务理事(11人)

  王雪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李国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兼港澳台办副主任

  刘凤来: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原副秘书长

  闫 晶: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杨志洪: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北京市海淀区台办主任

  张 生: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

  张 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天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俞学明: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副院长

  郭 阳: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法律代表

  谢 伟:海淀区司法局副局长

  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Society of Taiwan Legal Affairs(简称:BSTLA)。

  第二条 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是北京市法学会下设的涉台法律事务领域的专业研究团体,是首都涉台法律事务研究界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挂靠于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借助首都法学研究资源优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科学理论的要求,以繁荣和发展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为主要职责,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凝聚专业力量,努力提高涉台法律事务研究水平。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促进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在北京市法学会的领导下,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法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1012-1017)。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组织首都涉台法律事务、法律工作者,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学术研究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八条 团结和联系两岸法律事务、法律工作者,反映他们的学术观点、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九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两岸法律事务研究活动,认真参与首都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活动;积极为两岸同胞和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广泛开展两岸法学、法律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两岸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决策参考。

  第十条 主管主办本研究会学术刊物,出版学术论文集,建设和管理本会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关注和推介国内外涉台法律事务研究的前沿动向和最新成果。

  第十一条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开展涉台法律事务应用研究,参与涉台事物法制建设,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提供全面、深入、崭新的法学信息和研究成果。结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两岸交流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指导、协调会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组织规则,有涉台法律事务研究理论基础或相关工作经验的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或会员介绍,报本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同时成为中国法学会的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组织规则,关注涉台法律事务研究和交流的法学、法律团体或其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报市法学会同意并备案,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对在涉台法律事务界有特殊贡献者,热心支持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时,经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学术研究交流和参与社会服务等各项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享有本会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所提供的其他便利条件;

  (四)团体会员可提请本会组织专家论证会;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组织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个人会员须提供研究成果,团体会员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团体会员联系团体中的本会个人会员;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员代表大会议表决事项,须有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三、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组织规则;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

  (五)推举特邀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理事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表决事项,须有与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二、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增补、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决定;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顾问(特邀理事)由理事会推举。顾问(特邀理事)受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享有与会员、理事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并承担常务理事会所赋予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专门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提议召集召开,或者经常务理事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常务理事会表决事项,须有与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议;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者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五)提出顾问(特邀理事)人选,增补调整个别特邀理事;

  (六)提出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决定个别调整事宜;

  (七)审议会长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会员入会、确立学术研究课题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重大课题等重要事项;

  (三)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职权

  一、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外代表本会;

  (二) 领导主持本会工作;

  (三)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日常重大事项;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其他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或者在会长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可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履行相关职责。

  四、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完成秘书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一、本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

  二、秘书处主要负责完成如下工作任务:

  (一)负责接收市法学会及相关部门日常下发的会议通知、工作文件,及时向会长报告;按照会长要求,及时传达相关人员,确保有关指示精神能够及时得到上传下达;

  (二)负责协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和会长、副会长等研究会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与市法学会、本会会员保持联系,收集和通报有关情况;

  (四)负责协助会长等研究会领导完成组织举办的法学研究、学术交流、年会论坛、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和会员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和会务等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市法学会相关部门上报研究会举办的研讨会、年会、论坛、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等活动信息、综述等情况;

  (五)负责起草上报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会员工作报告等。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家拨款;

  (三)社会赞助;

  (四)出版发行书籍、刊物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规范财会制度、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规则的修订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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