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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
举办"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学术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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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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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29日,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务法学研究会、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商务学院金融财务系,在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共同举办“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学术沙龙。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倩同志出席沙龙,与会代表有来自互联网金融实务界、金融法律服务界、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法学、金融学教学研究机构的代表近30人,还有该校法律硕士、金融硕士的研究生近20人参会学习。

  本次沙龙主题集中鲜明,发言自由,与会代表结合自身工作和研究实际,充分表达观点、提出问题、呼吁更加科学健全的法律保障与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与会专家指出,先要区分网络金融和既有的金融差别在哪里,明白其性质和定位,科学界定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创新应主要在商业模式、金融产品和风险控制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方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互联网技术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消费养老搭建了更好的平台,有利于促进消费养老的发展与应用。在私募股权投资的金融创新中,要设计出容错机制,以利于创新发展。互联网时代的保险业在线上发展十分迅速,同时,从保险业角度看,掌握着海量的用户数据,应该特别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民间众筹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将产生巨大的能量和风险,要求众筹平台登记、强化对其监管十分必要。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与会专家认为:金融创新与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创新应该考虑经营行为的边界、合规性;金融监管要考到创新发展的需要,应该适应、引领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实现法治化监管而不是政策性监管,为此应该强化、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出台社会信用法、社会投资法和个人破产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要义是透明包括,企业相关信息和资金流向的透明。互联网融监管一定要遵循金融也自身发展的规律来实施,同时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重要大量应用大数据,更新的理念和技术来引领发展和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加强行为监管,从过去机构监管转化为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同时对监管者有所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制下,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存在交叉和空白地带,金融监管的实施存在难度,希望在监管听市场的声音,完善监管,服务市场。

  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副总编辑吴礼明教授认为,本次沙龙,专家发言水平高,直击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中的实际问题,并提出了有见地的观点,成果显著,将在《人民论坛》摘编发表本次沙龙成果。同时,还创建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微信平台,共与会专家交流信息、进一步展开研讨。

  (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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